冀教高[2009]51号
河北省教育厅
关于开展新一轮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
评估和新增遴选工作的通知
各普通本科院校:
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和管理,推动重点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,实现重点学科建设的新突破,带动我省高等教育整体实力和水平的提高,根据《河北省高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》,经研究,决定开展新一轮重点学科评估和新增遴选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重点学科评估工作
(一) 评估的范围
经省政府批准重点建设的62个重点学科和26个重点发展学科(名单附后,原24个省强势特色学科群其主干学科所覆盖的36个省级重点学科不参加此次评估)。重点评估考察学科在2004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建设情况。
(二)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
评估工作分为学校自评、专家评估、省政府审批三个阶段。
1、学校自评。各校要全面总结5年来各学科重点建设情况,认真开展自评工作,完成自评报告。自评报告限5000字以内,共分两部分。一是学科总结。主要包括:学科建设背景、意义和目的;目前主要研究方向、水平、特色以及标志性成果;人才培养、师资队伍建设、经费投入及使用效益;重点建设中采取的主要措施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等。二是自评结果。自评各校要按照《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》,对重点学科进行打分,并提供评分依据。
2、专家评估。专家评估安排在2009年10月中旬进行。主要程序是:听取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及自评情况报告;现场考察学科建设情况;审查学科自评报告;召开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座谈会;专家组与校领导、学科带头人交换意见。
专家组评估结束后,按学科得分,分层次(重点学科、重点发展学科)分类别(理工农医管理、文科两大类)确定评估等次。各等次具体比例是:优秀学科占10%,良好学科占20%,合格学科占50%,整改学科占10%(重点发展学科为20%),淘汰学科占10%(重点发展学科暂不设淘汰等次)。
3、省政府审批。专家组评估意见,经省教育厅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,报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。部委属院校的省级重点学科评估结果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。
(三)评估结果的使用
1、重点学科评估结果及等次将作为重点建设经费分配的重要指标之一。
2、省级重点发展学科在评估中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,直接进入省级重点学科新增遴选答辩环节。
二、重点学科新增遴选工作
(一)新增遴选数量
遴选29个(含评估淘汰学科空额6个)省级重点学科和若干重点发展学科,使全省重点学科总数达到85个,省级重点发展学科达到40个。
(二)新增遴选范围
普通本科院校(含驻冀部委属院校)中,具有硕士以上授权的学校可申报省级重点学科,其他院校申报省级发展学科。
(三)学校申报数额及要求
10所省属重点骨干大学每校限报3个,其他院校每校限报2个;各校现有省级重点发展学科不需再单独申报省级重点学科。
申报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联合颁布的《授予博士、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、专业目录》二级学科申报(医学可按三级学科申报)。
(四)新增遴选原则
1、先进性原则。新增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应居全省同类学科先进水平,部分学科方向居于领先水平,在全国同类学科有一定影响。
2、前瞻性原则。对高校中有一定基础、发展潜力大、前景广,能够在短期内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,实行倾斜。
3、应用性原则。对直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,能够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性学科,实行倾斜。
4、排他性原则。新增省级重点学科原则上不重复设置。对申报学科与现重点学科在研究方向上有明显差异,同时又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,可作适当考虑。
5、分类指导原则。重点学科原则上在硕士以上授权点中发展;省级重点发展学科原则上不再在10所重点骨干大学中遴选。
6、兼顾性原则。重点学科新增遴选兼顾重点院校和一般院校;兼顾院校和学科类别分布。
(四)新增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
新增遴选程序分学校申报、现场考察、同行专家评审、省直有关部门专家复评和省政府批准五个阶段。
1、学校申报。各学校要认真填写《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申请表》并按要求上报。
2、现场考察。我厅将对各校申报学科材料进行现场考查核实,并将考查核实情况记入《申请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核查表》。考察工作与重点学科评估同时进行。
3、同行专家评审。聘请省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。根据专家评审意见,按1:1.5确定进入答辩环节的备选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。
4、省直有关部门专家复评。聘请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,组织召开新增重点学科评审会,听取备选学科答辩,确定拟新增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。
5、新增遴选结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,正式公布。新增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从2010年起拨付。部委属院校、市属院校新增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拨付。
三、评估和新增学科材料报送时间安排
各校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各重点学科自评报告和《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申请表》各1式10份及电子版报省教育厅高教处。邮编:050000;地址: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;联系电话:0311-66005128;电子信箱:hbsgjc@163.com;联系人:高明。
四、评审纪律
为保证评估和新增遴选工作的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各高校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,坚决抵制不正之风。工作中,要实事求是,不弄虚作假,要积极主动配合专家组的工作,保证评估和新增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附件4: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
附件5: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(发展)学科申请表
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
主题词:高等学校 学科 建设 通知
抄报:教育部高教司、省政府办公厅
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8月13日印
(共印100份)